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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出处:物流学院 作者: 阅读: 日期:2013-11-11

第一条 为了树立良好学风,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凡是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

1、该科成绩按零分计算;

2、在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不得享受学生困难补助;本学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3、学生为正式党员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为预备党员考试违纪,情节严重,予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取消发展资格。

4、学生为学生干部的,应撤销其干部职务;

5、因考试发生的违纪处分决定要归入受处分学生的档案,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