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辅导员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和院(系)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二) 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疏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四) 组织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负责所分管班级的班风、学风建设,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星级”宿舍创建活动;负责学生党建、团建和学生干部培养工作,引导学生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六)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七)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八)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顶岗实习学生按0.5系数计算工作量,建立辅导员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学生和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管理育人的职业操守和能力。
   (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学科背景宽厚。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不断接受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聘专职辅导员应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聘用。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考核晋升高一级职务或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辅导员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辅导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备案。各院(系)因学生人数增减而引起辅导员需求变化的,要提前将需求情况报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调配。需要增聘辅导员的由学工处与人事处协商,报学院党委批准统一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聘用制,学院在省人才交流中心设立专户,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接收辅导员的人事关系,委托管理辅导员的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学院缴纳档案管理费用。辅导员的户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按照规定程序转入我院。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不良表现者可随时辞退。见习期工作满一年的(含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并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
   
        第四章 辅导员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院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对待。
   第十五条  辅导员岗位实行校内职级制,设立一、二、三、四级,享受校内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级待遇。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和学工部联合考评确定人选报学院党委研究审批。根据辅导员所学专业情况,也可以评聘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学院每年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对于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各院(系)党总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建立辅导员流动和交流机制。对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优秀辅导员可以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校内流动。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可获得入编考试资格,参加公开招聘教师考试,经考核合格者录用为正式编制人员。
   
                                    第五章 辅导员管理、考评与待遇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各系(院)党总支在院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的培训、转岗、进修等须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专职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辅导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经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学生档案、工作日记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院(系)、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辅导员考核分月份考核和学年考核。月考核由各系院负责组织实施;学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系(院)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提职晋级、奖励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工资由岗位工资、津贴、绩效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津贴由人事处按相关文件规定发放;绩效工资依据辅导员每月所带班级的考核总平成绩发放;所带班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奖励工资根据学年考评结果发放。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采取班会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建立健全学生信息资料,完善学生信息平台及时与学生沟通联系,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记入工作日志。
   (三)联系制: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并经常听取各方意见,取得各方支持配合,积极发挥社会、学院和家庭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四)听课制:辅导员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随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发挥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召集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按要求参加学生工作部(处)召集的工作例会。
   (六)档案制:完整建立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异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管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八)值班制:值班期间要督查学生早晚自习、早操、就寝等情况,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指导、参与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学生活动的水平、层次和效果;检查并掌握学生上网情况,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发挥网络辅导学习的功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学生的团体辅导和个别谈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党总支要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关心辅导员的成长,支持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努力成为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优秀辅导员。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七条   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以及辅导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和奖励。
   
                                             第六章 辅导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在年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同等比例。
   第二十九条  以学年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辅导员在聘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除聘任合同:
   (1) 所负责班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2) 因管理不善所带班级出现严重违纪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3) 学年考核不合格者;
   (4) 工作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者;
   (5) 因违纪违法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